如果外国人已满足获得公民身份的所有必要条件,但由于健康原因无法理解宣誓的含义和/或无法表达自己的想法,从而无法履行法律要求的宣誓义务,会发生什么情况?
答案并不简单,也不是直线性的,事实上,提交给宪法法院的法律问题就像一个真正的魔方,因为它有多面性,几乎不可能将其颜色组合在一起。
按照传统观点,对于获得公民身份的意向声明,该人除了在声明时具有自然行为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充分的法律行为能力。正是由于要执行的行为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和严肃性(通过执行该行为可以批准取得公民身份),才要求有更高程度的行为能力,因而才要求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
如果缺乏这种能力,那么可以假设监护人或支持管理员可以进行干预以弥补该人的缺陷,但即使是这条路也是死胡同,因为“监护人对因精神缺陷而被禁止的人的代理[...]不包括所谓的非常个人的行为,这些行为涉及与利害关系人本人严格相关的利益,只有利害关系人才能选择要采取的决定”(Cass. civ.,第 9582 号,2000 年)。 因此,丧失行为能力的人无权享有权利,或获得使自己感受到并成 台湾号码资料 为自己所生活的社区结构的一部分的地位,在权利和义务方面享有平等的尊严。
面对这种令人无法接受的情况,以及法律的沉默,没有办法。 1992 年第 91 号关于能力要求的裁决,判例(源自 Cons. St.,第 I 节,意见 13.3.1987,n.261/85)通过系统推理对代表工具进行了评估,并做出了回应。事实上,有人认为,为了否认贫困主体代表的合法性,必须发现被代表的人存在特殊的法律行为能力,而这需要明确的规范基础,然而,公民立法却缺乏这样的基础。因此,通过否认被禁止的人缺乏请求授予意大利公民身份的特殊能力,代表人为实现这一请求而代替被代表人而缺乏合法性的情况被理论上排除了。第一个障碍克服后,他发明了一种解决方法以此规避对共和国效忠誓言的不可委托性,因为该誓言属于高度个人行为,通过坚持认为禁令构成了适合于豁免入籍者的合法障碍,从而允许即使在没有公民身份法令的情况下也可以转录公民身份法令。
残疾和公民身份。宪法法院的边注。 n. 25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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