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种保障形式是可以诉诸行政复议同一机构内部(第 157 页及后续页面)。最后,作者重点探讨了司法救济。这些权力也可以针对正在审查的机构行使,特别是针对任何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第 164 页及以下),这些权力是基于遵守程序保障而产生的,并且必须被理解为确保正确分配权力的工具,符合民主原则和法治(第 169 页及以下。
分析表明,欧洲机构权力合法化的程序保障框架混乱且参差不齐。因此,、不充分,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只能在形式层面上得到保证。作者希望从这个意义上获得更大的法律确定性,并强调通过关于行政程序的一般立法文本将带来的好处(第 175-176 页。
结论认为,作为一种可行的途径,需要增加和加强控制和限制行政权力的法律机制,以使这种权力的行使符合“梅罗尼”原则的规定。行政权力的自由裁量权的分配,特别涉及机构,但也可能涉及其他主体,必须有充分的 罗马尼亚号码数据 组织和程序保障,以建立一个能够充分合法化的“问责框架
”(第 187 页)。 正在评论的工作中最有趣的方面之一涉及行政法规定的原则、程序保障和限制的核心地位,这些内容在此适用于机构的情况。该卷中所指出的方法为以下论点做出了进一步的贡献:不同的法律体系共享行政原则和程序,并使其适应新的超国家背景,发挥“优化法”的作用,即优化规则(R. Alexy, Concetto e valido del diritto , Turin, Einaudi, 1997, 意大利语译本,来自Begriff und Geltung des Rechts, 1992 , 71 ff.)和良好治理的工具。
这些“宪法组织的积极原则”(MS Giannini,《行政法》, 第卷I,米兰,Giuffré,1993,卷。 I, 70) 适用于在欧洲层面运作的组织结构,即使这些组织结构缺乏监管或直接行政权力,但与评估决策的法律和事实前提有关。在这些情况下,行政法的制度、正式保障和工具被借用并适应这些超国家背景,从而提高了它们在良好治理和运行公平性方面的合法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