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毫无疑问,移民现象的管理受到其他特殊手段的推动,这些手段包括加强与第三国的合作,以及防止外国人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更糟的是——面临进一步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风险。然而,同样真实的是,《都柏林 III 规则》本身规定“成员国应该能够减损责任标准,[..] 以允许家庭成员、亲属或其他家庭关系相关的人团聚,并审查在该成员国或其他成员国提出的国际保护申请,即使这种审查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第 17 条。
因此,尽管这是一种特殊情况,但成员国——根据现有立法——可以利用这一手段来防止紧急情况的持续。然而,内部方法似乎仍然体现在合作性较差的立场上,这也由于国家立法的改革而进一步阻碍了《移民议程》。因此,国家之间在移 尼日利亚数字数据 民权利方面的相互信任(所谓的相互信任)和在负责寻求庇护者的负担方面的分担(所谓的负担分担)原则似乎已经消失。
与实施单一保护系统相比,有理由相信,人们更加重视对 2011/95/EU 指令所称的“二次移动”的保护。然而,如果从法律本质上考虑这一现象,而不仅仅是将其作为政治辩论的一个要素,那么就需要思考另一个重要问题:国家体系中仍然存在过度的规范分层和行政分化,这可能导致甚至移民本人也缺乏对统一保护体系的认识。当然,所有这些都可能由国家内部的问题引起,这些问题关系到审查保护申请程序的可持续性;然而,每当立法者的行动受到安全逻辑的启发时,低估其影响力就大错特错了,因为安全逻辑与《欧洲议程》的预见完全相反:这样,重新分配的意图很容易与惩罚性意图混淆。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9 月 3 日在马耳他达成的协议应运而生,该协议至少在目前的版本中规定建立一个初步的临时系统,用于管理来自中部地中海路线的国际保护申请人。此外,轮换停靠港制度将确保重新分配的意图,旨在使移民登陆和下船更加高效,并且不太可能给某些成员国沿海当局的个人和经常诱导的自愿性带来负担。文件中指出,重新安置机制应迅速进行,自船只抵达之日起不得超过四周,通过与欧盟委员会的协调管理,根据承包商的意愿,可以免除首先抵达国的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谈判导致考虑仅将该协议应用于已经参与 SAR(搜索和救援)行动的组织和海事当局在海上开展的救援行动,排除所有其他登陆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