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如此,大西洋彼岸的宪法对于数字私人权力崛起的态度却日益两极分化。自上世纪末基于新自由主义立场的第一次趋同以来,美国与欧盟走上了不同的道路。在大西洋的东岸,联盟已逐渐摆脱其经济影响力。尽管在上个世纪末,,但这一做法已经被宪政民主战略所补充(甚至颠覆)。 DSA 的采用可以被视为欧洲数字宪政的典范。
虽然联盟框架处于新宪法阶段的前沿,旨在应对网上私人权力行使所带来的挑战,但大西洋西岸并未表现出同样的担忧,而是走了一条相反的道路。美国的政策仍然坚持以《第一修正案》为主要准则的数字自由主义方针。例如,《通 牙买加 数字数据 信规范法》免除了网络中介机构(包括现代网络平台)对网络内容进行审核的责任。尽管特朗普总统任期内试图修改第 230 条,但并未带来有效改变。
这项有关社交媒体的行政命令暴露了美国社交媒体政策的宪法悖论。尽管如此,即使考虑到《第一修正案》在美国宪政中的主要作用并没有发生改变,我们仍无法预测拜登总统任期是否会带来典型的转折点。
DSA 展现了欧洲宪法模式对信息社会私人权力威胁的弹性反应。这一新阶段不应仅仅被视为监管干预的转变或欧洲宪法价值观的帝国主义延伸。它更多的是欧洲数字宪政对算法社会对基本权利和民主价值观挑战的反应。因此,欧洲数字宪政的发展将反对技术决定论的解决方案,并有助于在全球背景下推动欧洲模式成为可持续的宪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