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认为,有两个概况值得进行一些粗略的批判性分析。第一个问题涉及“广泛的解释”和“类比”之间的区别,这一直是刑罚释义。在所评论的裁决中,法院在可归因于规范的“可能的字面意义”中确定了两种解释技术之间的分界线,而没有考虑到“目的论”教规——这也是主法官有争议的解释的基础——可以干扰它们单纯的“声明”。这是一种形式上正确的方法,但它却引起了一些困惑,因为它似乎排除了罪责条款的比例在条款解释中发挥任何作用的可能性。
这个话题非常具有挑战性,同时考虑到“犯罪类型”要素(对所有人来说,Palazzo)在这个 伊朗号码数据 问题中的重要性,,以至于任何试图在这里提供原创贡献的尝试都是不现实的:因此,我们仅限于观察法院在评论判决中对立法文本“字面意思”的引用,这可以被解读为对现代刑法古典规范的致敬,然而,这与(日益广泛的)认识相冲突,即语义和句法标准不可能成为法官解释学自由裁量权的障碍。从这个角度来看,似乎有理由怀疑,法院所使用的公式——归因于法律启蒙的“神话”——是否有助于克服当前的刑事合法性危机并实现“格式塔重新定位”,一些人认为,刑事科学“迫切需要”这种“格式塔重新定位”(M Vogliotti,Dove passa il confine? Sul proibito di analogia nel diritto penale,都灵,2011 年,第 9 页):事实上,如此艰巨的任务需要原创的论据,这些论据能够超越传统的文体特征,从而超越“合法性原则本身萌芽的文化视角”。
在这方面,必须承认,法院所采用的理由在原则上比较简单,这可能是由于提交给其审查的案件的线性:事实上,带来了一段持续了几个月的感情关系,其特点是缺乏《1989年婚姻法》第14条所要求的“同居”或“家庭”关系中的稳定同居。 572 cp似乎是一个扭曲且牵强的解释解决方案,法院可以轻易(并且可以理解)对其进行谴责。第二个概况则涉及确定构成禁止
类推的依据的担保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