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
的判决从一开始就被重要理论定义为“即时经典”,因为它不仅“引进”了肯尼亚的基本结构,还通过明确一些“本土”特征保护了宪政的基础。众所周知,基本结构理论是由印度最高法院制定的,该理论为宪法审查设立了隐性限制,、政府形式以及(在印度)国家类型中得到体现。 首先,在分析判决时,有必要观察高等法院确定的一些与肯尼亚宪法的“变革”性质严格相关的解释准则。以下段落值得引用(高等法院,第 399 段):“
承认我国宪法的变革性质的意义之一是,它影响了我们的宪法解释方法”。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使用的解释标准是整体解释,主要目的是保护宪法的价值和目的以及“非法律考虑”,这构成了“我国变革宪法的宪法解释原则准则”。变革性和参与性是肯尼亚宪法的特色,法院对此予以了强调。
也许有些过分,因为 2010 年结束的制宪过程越来越多地受到政治妥协的影响,而旨在鼓励民众参与的形式和机构的影响较小。然而,必须强调的是,与肯尼亚乃至撒哈拉以南非洲以前的宪法经验相比,制宪过程和通过的宪法向前迈出了一步,而撒哈拉以南非洲充斥着“超修正文化”(高等法院,第 20 段)。 406)。事实上,这两家法院的判决恰恰表明了肯尼亚宪法体系对行政 匈牙利 数字数据 部门破坏宪法的“抵抗”。
高等法院提出的支持基本结构存在的论点(并得到上诉法院的确认)与上述解释原则相关。正如预期的那样,其重要性在于肯尼亚人民的意愿,即通过 2010 年的制宪程序来保留基本结构,避免被宪法修改。法院认为,制宪权与宪法权力之间的关系代表了判决的核心:肯尼亚的制宪进程具有一些基本特征,即公民教育;公众参与;制宪会议加全民公决(高等法院,第 472 段)。只有在这些条件下,才能提出修改宪法基础(基本结构)的建议,从而限制自上而下的宪法修改权力——“肯尼亚人希望阻止政治精英和其他精英的破坏”(高等法院,第 473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