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重新审理意大利治安法官立法是否符合欧盟规定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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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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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重新审理意大利治安法官立法是否符合欧盟规定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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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4 月 7 日,意大利法院(第一分庭)对 PG 诉司法部及其他方(C-236/20,EU:C:2022:263)作出判决,时隔不到两年,再次就 1991 年意大利关于治安法官地位和就业、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的立法与联盟法的兼容性作出裁决。这是法院在短时间内第二次介入治安法官(特别是最近任命的治安法官)与意大利政府之间如今已然成为真正“争吵”的事件。与我国所涉及的其他争议一样,这一争议对立法者根据欧盟法律所代表的参数做出的综合选择提出了质疑,而不是(或者更确切地说,正如将看到的,违背)内部宪法原则;并且很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会有进一步的发展。
但让我们按顺序进行。
该评论判决的直接先例是2020 年 7 月 16 日作出的裁决(同一欧洲法院第二分庭),UX 诉意大利共和国政府(C-658/18, EU:C:2020:572)。根据该条规定,欧洲法院通过这项裁决,对博洛尼亚治安法官提出的一些初步问题表达了自己 爱沙尼亚 数字数据 的看法。 267 TFEU,在由另一位治安法官发起的禁令诉讼中,要求国家支付相当于普通治安法官享受的休假津贴的金额。有关条款解释的问题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 31 条第 2 款和第 47 条以及一些二级立法规定,涉及意大利名誉法官开展的“工作”活动。
在此项第一项裁决中,欧洲法院确认,意大利治安法官的规定原则上可以追溯到欧盟法特有的“固定期限工人的概念”,如果且只要该司法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提供真实的、有效的服务,……而非……纯粹的边际性或辅助性服务,并因此获得报酬性津贴”( 2020 年 7 月 16 日裁决第 95-113 和 120-134 段)。因此,法院宣布治安法官有权享受“30天的带薪年假,就像普通治安法官一样”,除非有证据表明这两个数字之间的待遇差异是“根据所要求的不同资格以及所述治安法官必须承担的任务的性质,这种区别是合理的”(引用的判决书第156至163段)。因此,这是一项具有重大影响的裁决,因为它“预示”了整个治安法官立法在欧盟单一制下的不合法性,众所周知,该立法建立在与“专业”治安法官的地位和待遇明显区别的基础上。然而,欧盟法院在很大程度上将对此类非法行为(的宣布)实际上所服从条件的实际确定权交给了意大利国内法官。
上述去年4月7日的裁决似乎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在本案中,初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源于一项向艾米利亚-罗马涅地区巡回上诉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该诉讼的起因是一名自 2002 年至 2016 年一直担任治安法官的人员,其声明“自己有权享有司法部门全职或兼职公务员的合法身份 ”。随之而来的是需要“重新融入”劳动力市场,并享受与普通治安法官相同的经济、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该上诉基于这样的假设,“治安法官和普通治安法官行使相同的职能”(上文请参阅欧洲法院裁决第 12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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