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可以在国家法院主张欧盟基本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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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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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可以在国家法院主张欧盟基本法无效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根据欧盟法院的判例,《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263.4 条规定,个人有权对不涉及实施措施的欧盟监管行为提出异议并撤销该行为,以防止上诉人为了获得有效的司法保护而违反法律,并避免因缺乏直接向欧盟法院申诉的途径而被剥夺这种保护(C-274/12,Telefónica诉委员会,27。

 但在本例中,这种推理的前提不成立:当随后实施监管措施且属于成员国职权范围时,,并诱使他们根据《欧盟运作条约》第267条向欧盟法院请求初步裁定(C-274/12,Telefónica诉委员会,29;或C-583/11,Innuit诉欧洲议会,93)。国家司法挑战性正是波兰在法律上被禁止甚至追求的。 只有承认四位法官协会的撤销行动,才能保证联盟法官对受到质疑的决定的法律有效性的司法控制系统将继续完整,正如欧盟最高法院本身通常所说的那样(再次,C-274/12,Telefónica v. Commission,54。

那么如何呢?或者通过类比适用《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263(4) 条,或者在普劳 多米尼加共和国号码数据 曼检验中增加第三步:受到质疑的欧盟法案所针对的成员国没有在法律上和/或事实上通过国家法官关闭欧洲初步裁定控制。 然而,如果这些或类似的考虑不成立,EUGC 最终将应用Plaumann 测试。就其第一项要求(直接关注)而言,有争议的措施必须直接影响申请人的法律状况,并且不得给受托实施该措施的对象留下任何自由裁量权,这种实施是纯粹自动的,仅由欧盟规则产生,无需适用其他中间规则。


这似乎关闭了司法协会提起诉讼的道路,因为有争议的决定规定通过国家立法修正案来实施。但是,有判例认为,当欧盟法案针对的国家不采取该法案规定的实施措施的可能性仅仅是理论上的,因为该法案是应该国的要求而采取的,则可采纳撤销诉讼(C-62/70, Bock v. Commission,6-8;C-11/82, Piraiki-Patraki v. Commission,8-10;C-68/94, France v. Commission,51;C-404/96, Glencore v. Commission,42)。本案就发生了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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