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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的强制性质提出合宪性问题

Posted: Thu Mar 20, 2025 8:36 am
by roseline371274
然而,在法官面前提出该问题,立法者引入了第 1 款之二。 4、2021 年第 44 号立法法令规定,从 2022 年 2 月 15 日起,接种疫苗的义务也“扩展”到大学生,以参加旨在获得从事卫生职业资格的实习。有人认为,最好不要通过解释的方式从艺术中得出这一结论。 4,c. 1、2021 年第 44 号立法法令引入了对在校大学生的疫苗接种义务,特别是因为随后在同一条款中引入的第 1 款之二明确规定了此类学生的义务,并规定了其生效日期(参见 B. Brancati,西西里地区行政司法委员会发布调查令,以评估是否就抗 Sars-CoV-2 ,Foro it.,3/2022,III,171。

为了支持这一点,除其他外,还援引了学说中规定的将强制性医疗治疗配 中国号码数据 置为规则的例外,以及根据艺术保留的法律。 32,2°c.,成本(参见 SP Panunzio,强制性医疗和宪法(关于疫苗接种的规定),载于《法律与社会》,1979 年,901 页。
关于判决的是非曲直。 n. 14 和 n. 2023 年第 15 号,需要强调的是,在这两起案件中,法院都借此机会澄清和定义了其在此事上的一些判例方面。众所周知,从这一判例可以得出,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规定强制接种疫苗的法律在宪法上是合法的:a)治疗旨在维护他人的健康,此外还改善或维护有义务方的健康; b) 预计不会对责任人的健康产生负面影响,但可以认为是正常的、因此可以容忍的后果除外,因为它们是暂时的并且不太重要; c) 如果造成的健康损害超出了可容忍的后果,则应提供公平的损害赔偿(见1990 年第 307 号和1994 年第 258 号判决。


在發送中。 n. 14 of 2023,法院必须评估 CGARS 的反对意见,该反对意见认为 SARS-CoV-2 疫苗接种立法满足b)项的要求。法官在场似乎对这一要求的解释特别苛刻,认为当疫苗引起严重或致命的不良事件时,应该排除接种义务的合法性,但不影响偶然事件和反应不可预测性的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