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关于第二项申诉,法院提出了委员会的建议,。这意味着,任何被要求适用欧盟法律的国家法院都必须审查其是否根据《欧洲联盟条约》第 19(1) 条和《联邦宪法》第 47 条的要求,构成先前依法设立的独立、公正的法庭,并且必须能够就此事作出初步裁决。因此,不允许这种审查“以普遍和不加区分的方式,在单一国家机构的管辖范围内进行”(第 278 条。
最后,与先前针对波兰的法治侵权程序相关的判决相反,法院承认,对
于第一、第二和第三次申诉,存在违反《欧洲联盟条约》第 19(1)条“结合《宪章》第 47 条解读”的情况。然而,法院并未根据《宪章》第五十一条第(1)款对这些申诉的适用性作出任何考虑。因此,法院一贯排除《欧洲联盟条约》第 19(1) 条(其适用范围比《宪章》更广泛)可以单独触发《宪章》的适用,特别是第 47 条(例如,参见AB 等人,C-824/18。
然而,通过模糊的公式进行保护,即在解释《欧洲 柬埔寨号码数据 联盟条约》第 19(1) 条时,必须“充分考虑”《联邦宪法》第 47 条,它已经确立了这两项规定具有同等内容。特别是在先前的 C-791/19 侵权程序中,法院将《欧洲联盟条约》第 19(1) 条解释为包括《联邦法规》第 47 条规定的基本权利。 2023 年 6 月 5 日判决的措辞似乎表明朝着另一个方向迈出了一步,即《欧洲联盟条约》第 19(1) 条因其广泛的适用范围,有可能完全触发(至少)《联邦法规》第 47 条的适用。然而,法院(再次)未能根据不同的适用范围澄清《欧洲联盟条约》第 19(1) 条和《联邦宪法》第 47 条之间的关系,给我们留下的问题比答案还多。但在避免这样的澄清的情况下,这两项规定能适用多久呢?再一次,球又回到了球场的手中。
即使在第二种情况下,斯特拉斯堡法院也认为,在特殊情况下,收养是在出生证明中登记第二位母亲的合适替代手段。然而,鉴于欧洲人权法院最近的裁决,可以推定,宪法法院的第 79/2022 号裁决对法院的裁决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几乎完全消除了这种收养方式和完全收养方式的效果之间的差异。事实上,到目前为止,斯特拉斯堡法院只对替代转录的国内法文书表示了赞成意见,这些文书保证了与完全采用相同的效果(D. v. France,上诉编号 11288/18;DB et autres v. Switzerland,上诉编号 58817/15 和 58252/15)。例如,KK and Others v.案中的判决丹麦(上诉号为 E. Baiocco在本博客中提出的)一案中,法院推翻了丹麦通过对 GPA 所生子女的监护权来确保对有意母亲的父母责任的选择,因为这使未成年人处于“社会身份法律不确定性”的境地,这表明,在特定情况下,当收养不允许与养父母的家庭建立亲属关系时,欧洲人权公约不会以同样的优待态度欢迎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