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反对政府多数人的指导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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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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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反对政府多数人的指导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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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第一个要求,多个部门的参与通常表现为在联邦层面宣布罢工,从而召集多个生产类别的工人参与冲突。然而,这样的假设——从一致原则(再次参见 R. Del Punta,引文)和担保委员会的“法理”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并不要求所有联邦工会都发起罢工(由于宪法第 39 条第 1 款规定的多元化,它们可能有不同的政治路线),也不要求宣布罢工的工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即使这通常是采用联邦模式本身的结果(关于这一点,以及最近甚至更小的工会也倾向于发起总罢工,请批判性地参见 G. Pino 2022,引文,1200。

至于第二项要求,罢工的目的是纯粹的政治诉求()或经济政治诉求(例如批评公共 伯利兹号码数据 财政或财政选择,前提是它们会对大部分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产生影响,就像预算法的情况一样),此外还要合法并符合宪章在参与式民主视角下赋予集体冲突的功能(见《宪法》第 290/1974 号,在随后的五十年中通过各种干预得到加强;关于政治罢工,见 MV Ballestrero,《Diritto sindacale》,第六版,Giappichelli,2018 年,第 275 页及后续页面),这代表了在总罢工中最为典型的事实。

否​与单纯的类别争议、单一雇主或特定的合同续签相关联,使得冲突所追求的集体利益具有普遍性,这是其本身,但不需要所有类别(即所有工人)都参与罢工(有人说“总罢工并不意味着所有人的罢工”:F. Scarpelli 2023和L. Zoppoli 2023就是这样。
我们不会回避委员会多次提出的总罢工和跨类别罢工(或跨部门或多部门:这三个概念似乎合并,因此本质上是一致的)之间的区别:阅读2003 年第 134 号决议- 至今仍是有关在基本公共服务中罢工限制性纪律减损的最相关参考点,当这些是一般性罢工时 - 以及其他(从本世纪初到后来,例如2003 年第 619 号) 2009 ) 值得注意的是:a ) 总罢工时,除明确列出的例外情况外,一般都会肯定所有行业的参与,而跨类别罢工则只明确提到所涉及的行业;b ) 当罢工仅仅是跨部门的时,一般来说,所谓的首次罢工倡议的最长持续时间规则没有特殊例外(但可以应用客观稀缺性:根据 2009 年的决议),委员会本身也在会议纪要中证实了这一点。 2011 年 11 月 7 日第 923 号,请参阅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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