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这位博学法官的这一意见似乎也忽视了黑海案中所述的规则,即“划界任务在于通过划定有关海域的分界线来解决重叠的主张”(第 77 段)。按照划界方法的第二阶段,以相关情况为幌子将 200 海里区域归于相关国家,只不过是口头上承认了这样的理解:受理划界争端的法院或法庭的目的是“划定两国海洋管辖区域之间的边界线”,而“因此,划定该区域是划界的结果”(第 64 段)。此外,国际法院在 2012 年NICOL 案的案情裁决中指出,划界“在于通过在海洋区域之间划一条分界线来解决重叠的主张”(第 141 段)[着重强调]。,查尔斯沃思法 开曼群岛 WhatsApp 号码 官建议的公式并不是“划一条分界线”,因为哥伦比亚没有对其 200 海里距离线以外的区域提出主权要求。因此,根据这一假设,不会有划界。
利比亚/马耳他案中的执行段落对于解决外部大陆架权利是否“合法可能”延伸至海岸对面的邻国 200 海里区域的问题至关重要。国际法院在解释其否定地貌相关性的理由时得出结论:“如果属于任何一方的大陆架区域距离有关一方海岸不超过 200 海里,那么就不能从物理意义上的自然延伸原则中得出划定大陆架区域的标准”(第 79.A.2 段)[着重强调]。国际法院依据的是连接词“任一”。
因此,根据这种理解,在涉及争端双方任何一方 200 海里距离线以内的区域的划界中,不允许将自然延伸的作用归因于任何一方的划界。因此,外部大陆架权利可延伸至与对面海岸相邻国家的 200 海里区域的说法难以接受。这是因为,毫无争议的是,如果不将“物理意义上的自然延伸”(第 79.A.2 段)纳入划界范围,就无法划定此类争端中的边界。这导致有人断言,利比亚/马耳他案中的执行段落本身就支持这样的结论,即根据一般国际法,外部大陆架权利不能延伸至与对面海岸相邻国家的 200 海里区域,而无需寻求确定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利比亚/马耳他案中上述执行段落的相关摘录支持了这一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