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怎样,国际法院都有可能得出结论,认为以色列的自卫行为与此有关——或者,如上所述,法院将在初步阶段假设这一结论,而不会最终解决这一问题。基于这一假设,我的观点是,第 51 条禁止法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采取任何会损害以色列合法发动防御性战争权利的临时措施。
如果上述分析正确,国际法院很可能无权命令以色列作为临时措施停止或 玻利维亚 WhatsApp 号码 大幅削减其在加沙的军事行动,因为这种命令会损害以色列根据《条约》第51条享有的合法自卫权利。
但第 51 条的范围有限。自卫是有限度的,包括禁止种族灭绝和国际人道主义法 (IHL) 的严格规定。因此,法院接受南非的请求,指示临时措施要求以色列遵守《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规定的义务,这并不违反第 51 条,因为以色列已经必须履行该公约,而且不太可能提出相反意见。(虽然这个问题超出了本文的讨论范围,但我推测,一个国家根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承担的义务要么与其自卫权不冲突,要么在极少数真正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将起控制作用。)
同样,法院通常可以命令以色列确保其自卫行动符合国际人道法和其他适用法律规则规定的义务。
但是,如果国际法院不满足于命令以色列普遍履行其法律义务,而是倾向于发布具体命令,停止或限制其在加沙的军事行动(类似乌克兰诉俄罗斯),那么它必须增加适当的警告:“除非为合法行使《宪章》第五十一条承认的自卫权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