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罗河流域合作框架协议生效:挑战与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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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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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罗河流域合作框架协议生效:挑战与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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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7 月 8 日,南苏丹宣布其过渡国民立法议会 (TNLA) 一致批准了《尼罗河流域合作框架协议》 (CFA)。(见此处)此前,尼罗河流域五个国家(埃塞俄比亚、坦桑尼亚、卢旺达、乌干达和布隆迪)已批准了该协议,为 CFA 在南苏丹向非洲联盟提交批准书 60 天后生效铺平了道路,如第 42 条所规定。(见此处和此处)

虽然《全面和解框架协议》即将生效对尼罗河流域上游国家来说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发展,但下游国家埃及和苏丹的拒绝却对尼罗河水道的合作管理构成了重大挑战。本文将仔细研究《全面和解框架协议》生效的影响。它回顾 加纳 WhatsApp 号码 了《全面和解框架协议》的谈判历史,批判性地分析了其突出特点,并反思了实施《全面和解框架协议》的挑战和前景。

西西弗斯式的谈判过程

下游国家拒绝接受《​​全面框架协议》,以维持1902年、1929年和1959年协议(统称“现有的尼罗河水协议”)所确定的现状。在瓜分非洲期间,英国与埃塞俄比亚签署了《1902年条约》和与埃及签署了《1929年条约》,制定了尼罗河游戏规则,禁止上游国家在未经下游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尼罗河水。非殖民化后,埃及追随英国的脚步,与苏丹签署了《1959年协议》,有效地将同样的权力平衡制度化。该协议将尼罗河水的全部流量分配给埃及和苏丹,而没有考虑到共享水道的九个上游国家的利益。

20世纪末,随着人口急剧增长、干旱和饥荒导致尼罗河流域对用水需求越来越大,上游国家要求建立新的法律框架的呼声日益高涨。(见此处)1997 年,当时所有尼罗河流域国家(除以观察员身份参加的厄立特里亚外)开始谈判和制定《非洲共同体框架协议》。谈判期间,现有尼罗河水协议的命运引发了重大争议。上游国家试图用《非洲共同体框架协议》取代和替代这些协议,而埃及和苏丹则坚持承认这些协议并使其继续有效。(见此处)为了调解这些分歧,“水安全”原则被引入《非洲共同体框架协议》 ,要求所有尼罗河流域国家“不得重大影响其他国家的水安全” 。然而,埃及和苏丹拒绝了这一措辞,坚持认为该措辞应要求各方“不得对任何其他尼罗河流域国家的水资源安全以及当前的使用和权利造成不利影响”。上游国家拒绝了这一提议,并于 2010 年 5 月 14 日开放了 CFA 供签署。到目前为止,CFA 已得到六个上游国家的签署和批准。尽管埃及和苏丹继续拒绝,但 CFA 即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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