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性在稳定不平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以前曾被其他概念所发挥。纳粹法学家卡尔·施密特在 20 世纪 30 年代率先提出了这一论点,他详细论述了所谓的国际法律秩序如何长期采用二元背景划分,他首先在基督教国家和非基督教国家的历史区别中看到了这种划分,然后在 19 世纪看到了文明国家和非文明国家的区别,然后,尤其是在 20世纪,在它们作为债权国或债务国的经济地位中看到了这种划分。
国际法领域的几位重要贡献者(包括托尼·安吉和桑德亚·帕胡贾的贡献者)重新阐述了这一论点,并在“差异动态”方面进一步发展。但他们在发展中国家的建立后就止步不前了。我们的论点是,狭义的可持续性概念是一种新的区分原则。
如今,可持续性并没有催生出文明和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这些绿色国家被用来补偿全球北方的过度排放行为(从这个角度来说,人们也可以称它们为抵消国家)。另一方面,它们通过“可持续性”被“他者化”,因为它们需要向 哥伦比亚 WhatsApp 号码 更清洁的生产机制转型,同时又无力为这种转型提供资金。
反过来,可持续性的概念使全球北方所谓的绿色国家能够在气候保护方面发挥领导作用。美国和欧盟都很容易将自己定位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领跑者,尽管它们仍在继续过度消费和过度污染。值得注意的是,2023 年,欧盟的超调日是 5 月 3日!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全球有 50 个国家根本没有达到过调日。
可持续性的差别化原则在史蒂芬·伯恩斯坦所称的“自由环境主义”的背景下形成并发挥作用——即在自由经济治理框架内解决环境问题的方式,本质上是以自由市场的价值观。
我们没有足够的篇幅来说明这个框架是如何运作的。其他贡献者,尤其是Sarah Riley Case和Julia Dehm的贡献者,在我们之前就已经做到了这一点,他们也借鉴了 Bernstein 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