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退一步思考,考虑各国在保护海上人员方面所扮演的不同角色和承担的不同责任。首先,沿海国家使用国家船只在海上采取行动时,可能直接造成侵犯人权。执法是一种典型的情况,沿海国家可能侵犯人权,例如,通过使用过度武力。这些消极义务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与本案无关。
其次,这是一个较少被探索的角色,人权法规定的积极义务要求沿海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其负有人权义务的人员,包括免受船长、船东或船舶经营人等私人行为者造成的伤害。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第 24 号一般性意见(第 14 段)中指出,保护义务要求各国采取各种措施,确保私营企业行为者不会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人权事务委员会在第31 号一般性意见(第 8 段)中对公民权利 开曼群岛 WhatsApp 号码 和政治权利也持同样的看法,禁止酷刑委员会在第 2 号一般性意见(第 18 段)中写道,如果各国“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非国家行为者或私人行为者正在实施酷刑或虐待行为,而它们未能尽职尽责地防止、调查、起诉和惩罚此类非国家官员或私人行为者”,则它们应履行人权责任。
从这句话中可以看出,保护义务是大多数人权义务的一部分,它是一种尽职义务,因此是一种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因此,沿海国家没有义务实现某种结果,但在法律上有义务部署适当手段,尽最大努力,尽最大努力实现预期结果。没有预先定义的国家必须采取哪些措施来履行其尽职义务。尽管如此,司法和准司法机构已经确定了一些与评估合规性相关的措施。在当前情况下,重要的是颁布和实际执行国内立法的义务,特别是刑法,以防止私人行为者从事违反人权法保护的利益和价值观的行为(例如,见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 24 号一般性意见,第 14 段;人权理事会,第 31 号一般性意见,第 8 段;禁止酷刑委员会,第 2 号一般性意见,第 8 和 18 段)。
总之,根据国际人权法,沿海国对非无辜船只上的人员负有义务,因为这艘船属于其法定管辖范围。根据各种人权的积极义务,例如禁止酷刑或生存权,沿海国有责任保护这些人免受私人行为者造成的伤害。这种尽职义务要求采取适当或充分的措施,通常包括颁布和执行防止相关伤害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