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他们确定其公平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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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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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他们确定其公平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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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确定具有进步雄心的国家贡献的义务(《公共行政法》第 4(2)、(3)条)必须根据阻止全球变暖的预期结果进行评估,根据 IPCC 的说法,这与 1.5 摄氏度的目标相称。国际法院认为,尽职调查要求“采取适当的规则和措施,并在执行中保持一定程度的警惕,并对公共和私人运营商实施行政控制”(《乌拉圭河上的纸浆厂》第 197 段;参见国际海洋法法庭第 234 和 235 段)。以这种方式解释《公共行政法》将与人权义务产生共鸣,即到 2050 年提供一条实现碳中和的道路(见欧洲人权法院第 550 段),向各国施加压力,,并确定与此目标一致的透明的国家贡献,从而推动各国分散实施温度目标。

其次,国际法院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善意履行条约的义务(参见《维也纳公约》第 26 条;国际法院,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项目,第 42、109 段,参见瓦努阿图 WS,第 312 段)包括不危及条约目标的义务,从而扩大社会和经济混乱。事实上,任何形式的化石燃料投资都有可能损害巴勒斯坦权力机构到 2050 年实现碳中和的目标。扩大化石燃料使用是对巴勒斯坦权力机构要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WhatsApp 号码 求的进步抱负和不倒退的否定。如果国际法院发现存在违反善意行事义务的情况,它将有效迫使各国用新的能源供应取代现有的基于化石燃料的能源供应(参见反化石燃料条约倡议)。

援引人权会破坏国家和企业在二氧化碳减排义务方面寻求维护的公平竞争环境,从而催化自下而上的脱碳转型。对于那些已承诺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并被人权法庭责成始终如一地遵守其自身二氧化碳排放路径(参见欧洲人权法院第550段)的国家而言,它们有更大的动力与其他国家合作。跨国法庭对话可能就气候变化相关人权义务达成共同理解,从而影响国家在参与国际谈判时的谈判地位。如果将其视为一个互惠过程,那么依靠人权不但不会无效,反而可以推动国际谈判,从而成为解决集体行动问题的重要因素。

结论

总之,国际法院可以加强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碳中和,同时又不损害国际气候法在脱碳过程中旨在维护的信任和安全,以促进创造性破坏旧经济结构和建立新经济结构的方式解释法律。在此过程中,法律解释主要是面向未来的。气候正义,即历史的、面向过去的意义,将不被涵盖。为了支持包括过去,人们可以举出,只有消除过去的不公正,才能实现未来的进步。事实上,法律的一个普遍接受的功能是为过去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补偿,以纠正错误并指导未来的行为。此外,界定气候条约进程赋予各国的政治自由裁量权将加强法律和国际法院在气候保护中的作用。然而,在气候背景下什么是错误的,什么是必须被视为非法的,当涉及到各国之间的历史排放时,这是极具争议的。尽管气候变化具有扩散性,但承认国际义务对历史排放进行赔偿将等同于司法破坏行为。这样的决定将使协调一致的条约变得毫无意义。它不仅会从法律上阻止国家自由裁量权,而且还会动摇现有的国际法结构。无论好坏,作为现行体系一部分的机构不太可能做出这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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