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个方面(关于裁决的是非曲直和影响),特别需要问的是,法院是否有意通过其第 14 号裁决来表明其意图。 242 承认协助自杀的真正权利。
从第二个角度(关于宪法法院与立法者的反应之间的关系)来看,有必要进行核实——同时考虑到议会在第 n 号法令之后的众所周知的惰性。 207 – 如果句子没有。 242 实际上不能被视为与这些问题相关的进程的“最后阶段”,或者是否可以在任何情况下被视为“可自行应用的”,同时等待(也许在任何情况下)立法者的可取干预。
尽管它们符合这张 CD 的更广泛的主题。生命终结,因此也涉及知情同意的基本原则以及拒绝人工 荷兰号码数据 营养和水合治疗的可能性,以及共同护理计划(该事项现已由 2017 年第 219 号法律管辖,该法律不仅直接纳入了宪法原则和宪法法院对其的解释,而且还纳入了著名的韦尔比和恩格拉罗案中普通和合法法理学提供的指示),向宪法法院提出的有关协助自杀的问题已经提出了(并且仍然提出,由于对立法者的不断提及,如下文所示)非常不同的问题概况,其中特别涉及第三方在执行患者意愿中的贡献。
宪法法院的裁决属于协助自杀问题的特定范围,该裁决似乎根本不承认任何“协助自杀的权利”,而这意味着个人有权从国家卫生服务中获得必要的服务。相反,它确定了有意自杀但显然无法独自完成自杀的主体必须具备的四个(基本)条件,这使得第三方的行为不受惩罚。
正是针对宪法法院在第 14 号裁决中确定的这四个具体条件。 2019 年第 242 号法令,有必要停下来核实该决定最终是否可以被视为自行适用,或者是否需要立法者的干预才能具体实施(此外,先前的第 207 号法令已明确要求,但无效)。
众所周知,法院确认,对于帮助执行由主体自主和自由形成的自杀意图的主体,其不得受到惩罚,该主体必须能够做出自由和有意识的决定(一种与理解和愿望的能力非常不同且更广泛的机构),必须通过维持生命的治疗来维持生命,并且受到不可逆转的病理的影响(因此不一定是绝症),这是无法忍受的身心痛苦的根源。
协助自杀“处在转折点”,介于宪法法院规定的条件和立法者的反应时间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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