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法治原则与保护健全的财务管理之间的联系,《指南》提供了宝贵的思考材料,因为除了认定已经造成的损害(第 27 至 30 段)之外,指南还指出——始终引用欧洲法院的措辞——“在发现健全的财务管理或财务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限制采取适当措施,这与联盟预算健全的财务管理要求和对联盟财务利益的保护不相容……因此,有必要证明,就《附加条件条例》第 4 条第 2 款所述当局的情况或行为而言,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很高。”
例如,如果完全独立的法院不能有效地监督通过公共采购执行联盟资金、、监督和审 加纳 数字数据 计或调查涉嫌欺诈、腐败或其他违反联盟法律的行为(影响联盟资金或收入的执行)的国家当局的某些行为,则可能对联盟资金和联盟的财政利益造成严重风险”(第31段)。最后,违反法治原则与保护健全的财务管理之间的联系绝不能“仅仅是假设的、太不确定或太模糊的”(第 33 段。
关于可采取措施的比例性问题,委员会再次强调了违反法治原则的严重性与对联盟预算造成的损害的严重性之间的联系,并指出,“系统性违反法治原则,如果累积地和/或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影响到联盟预算的健全财务管理或其财务利益,则可能证明有必要采取对有关成员国产生重大财务影响的措施”(第 50 段),并且,如果措施对“除受违反法治原则影响的行动以外的行动”相关的资金产生影响,也将被视为比例性措施,只要这是由确保附加条件机制的有效性的需要所证明的(例如,已经支付的资金就是这种情况;关于这一点,请参见第 53 段)。为确定措施而进行评估的另一个要素是有关成员国的合作或非合作方式(第 50 段。
收集联盟自有资源或对联盟资金进行财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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