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法院在制定关于认定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规方面做出的重大贡献之一,可以追溯到将刑事担保扩展至“实质上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简而言之,重要的是,第二次程序的对象事实与先前程序的对象事实基本相同,而先前程序已经以具有刑事后果的最终条款结束(欧洲人权法院,2014 年 3 月 4 日,Grande Stevens and others v. Italy),尽管后来大审判庭改变了主意(欧洲人权法院,Gr. Ch.,2016 年 11 月 15 日,A & B v. Norway),并以此重新开启了双重制裁轨道,引入了模糊的标准——具有妥协性质——即两级镇压之间存在“足够密切的实质和时间联系”。
斯特拉斯堡的撤销
只遭到了欧洲联盟法院的部分批评,正是因为关联规则含糊不清(参见GUE法院,2018年3月20日,Menci,C-524/15;GUE法院,2018年3月20日,Garlsson,C-537/16;GUE法院,2018年3月20日,Di Puma and Zecca,C-596/16和C-597/16 ),但实质上,卢森堡也对在不同性质的赛道上禁止一事一审的绝对性提出了质疑。 大审判庭原则上确认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如果法律规定了双轨制,并且欧洲法律追求的公共利益目标能够证明程序和制裁的重复是合理的,那么欧洲法律本身并不妨碍双轨制。应在协调机制中找到平衡,将第二次审判的“不利因素”以及第二次制裁的不利因素降至最 佐治亚州数字数据 低限度,。最后,大审判庭( GUE法院,2022年3月22日,BPOST SA,C-117/20
) 从理论上努力再次维护双重制裁轨道,从而扩大禁止例外的范围,确认了规定累积制裁以实现普遍利益的合法目标的国家规定的适用性,由国内法官评估在主要诉讼的争议中,是否可以基于这些当局启动的诉讼涉及与同一非法行为的不同方面有关的互补目的这一事实来证明累积刑事制裁是合理的。对同一违法行为的提及实际上隐藏了在双重危险 的情况下逐步禁止诉讼的意图,而只留下将其减损的可能性给司法审查和内部立法。因此,例外成为规则的风险非常
对引入单独限制措施的 CFSP 决定的合法性的控制,由第 31 条保证。第275(2)条,随着欧盟制裁对象的主观范围逐渐扩大,以及需要尊重有效司法保护的原则,其规定多年来不断得到加强(概述见Poli,第 3 章)。例如,针对俄罗斯石油公司的裁决正是出自 2014 年以来对俄罗斯实施的两项制裁制度之一,该裁决允许受制裁者获得关于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决议合法性的初步参考资料。然而,司法审查的范围仍然仅限于实质内容,并未实质性影响欧盟理事会在评估将个人和实体列入制裁名单的理由时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Poli,第 94 页及后续页面)。新制裁影响到的俄罗斯公民和实体数量空前,而且制裁名单没有逐步扩大,涉及范围也越来越广,这意味着欧盟为应对俄罗斯侵略而采取的限制措施将成为评估欧盟法官所保障的司法保护有效性的考验。
并确保总体制裁措施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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