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提供了一个精确的法律框架(即民事结合)。这种违法行为恰恰体现在从性别矫正的最终判决到随后举行婚礼之间的时间跨度内,显然,正是由于同性恋伴侣变成了异性恋伴侣,所以才有了结婚的可能。这些规定(即第 76 号法律第 1 条第 26 和 27 款、2011 年第 150 号立法法令第31 条第 4 款之二、2000 年第 396号总统法令第 70-8 条第 5 款)本质上要求夫妻双方在婚姻(重新)团聚所必需的时间内断绝关系,因此应受到谴责。
法院与其先例(2010 年第 138 号判决和 2014 年第 170 号判决)保持了看似完美的连续性,指出婚姻制度(其明确基础见于《宪法》第 29 条)不同于民事结合,后者也得到《宪法》的承认(《宪法》第 2 条),不需要立法者保证同性伴侣享有前者的权利,而是能够在不同的法律框架内以不同的方式规范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动态。
事实上,从支持这一结论的理由来看,(即对其中一名成员进行性别矫正),但针 澳大利亚号码数据 对这两类夫妻所受到的待遇所谓的不合理区别对待的具体批评毫无根据,似乎法院在强调两类制度之间的差异方面提出了更有力的论据。
它不仅仅限于重申婚姻和民事结合具有“不同的宪法范围”并且它们构成“独特的现象,具有不同的监管环境”,而且还进一步明确指出“婚姻关系是一种不同于民事结合的纽带,不能与之等同,因为从中可以推断出平等对待的宪法紧迫性”。
该规定规定,性别改变后民事结合自动解除,而不能立即转为婚姻,因此根据该法,该规定被宣布为违宪。 2 成本。关于这个参数的接受肯定与句子号中确立的一致。 2010 年第 138 号法律还宣布,将婚姻扩大至同性伴侣的问题不可受理。当时,法院非常明确地重视后者作为夫妻自由生活的权利,同时将规范相关法律关系的任务委托给立法者,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保留“干预以保护特殊情况的可能性”,因为“事实上,对于特定的假设,可能会发现需要对已婚夫妇和同性恋夫妇的状况进行同等对待,本法院可以在合理控制下保证这种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