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第三种选择:FAOS 是其他类型的规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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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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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第三种选择:FAOS 是其他类型的规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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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usic 博士对此进行了清晰的解释:当一个外国在英国司法诉讼中受到起诉时,适用管辖豁免,而当英国法院被要求对外国主权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裁决时,即使该国没有受到起诉,也可能适用 FAOS 原则(书,第 71 页)。

FAOS 是否是一项(非常规的)国际私法规则?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 Perram 法官在Habib v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2010] FCAFC 12 案中指出,“该原则是一项超级法律选择规则,要求法院地法将外国法作为诉讼地法,否则根据其自己的国际私法规则,法院地法不会这样做”[38]。Grusic 博士对此表示同意。他说,规则 1 和 2“最好被视为‘超级法律选择规则’,在适用外国法时发挥作用,并阻止法院根据外国适用法审理和裁决某些问题”(书,第 72 页)。另一方面,Grusic 博士认为规则 3“类似于不方便法院原则”(书,第 72 页)。我稍后会回顾这一点。
劳埃德·琼斯勋爵在委内瑞拉戈尔德案[135]中将其描述为“一项排除性规则,限制法 保加利亚 WhatsApp 号码 院在其适当管辖范围内就外国行为的合法性或有效性作出某些决定的权力。它不是根据法律来运作,而是根据构成诉讼标的行为的主权性质来运作。”他还将其称为“一项国内法规则”(见[181])。

二十年前,尼科尔斯勋爵在R v Bow Street Magistrates court, ex parte Pinochet (No 1) ([2000] 1 AC 61) 一案中以更加怀疑的态度解释了这一原则,称其为“一项适用不确定的普通法原则,它阻止[法院]法院审查在外国或偶尔在外国行使主权权力时进行的某些行为的合法性”。

委内瑞拉黄金案的律师马克·塔欣厄姆 (Mark Tushingham )辩称,规则 1 和 2不是法律选择规则,但它们可以被视为“限制国内法院对某些问题作出裁决的权力/权限的冲突规则”。

正如您所见,FAOS 是一种难以捉摸的动物。虽然我应该选择一种英美动物,但我还是倾向于用一种澳大利亚生物来描述它。它超越了传统的类别,让人感到神秘——就像鸭嘴兽一样:一种产卵的哺乳动物,有鸭嘴、水獭的皮毛,从腿上射出毒液,在紫外线下发光。

Grusic 博士就 FAOS 原则第 3 条提出了一个有趣的论点。他敦促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重新概念化第 3 条。这要求法院确定适合案件的法院,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的利益和正义的目的(书,第 111 页。

我认为这个想法非常有价值,但有三点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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