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同样的逻辑也适用于涉及“严重”使用武力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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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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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同样的逻辑也适用于涉及“严重”使用武力的争端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还必须记住,正如科孚海峡案(国际法院报告 1949 年,第 4 页)所示,法院从未回避仅因涉及政治影响或涉及使用武力的严重因素而提交给它的案件。[尼加拉瓜,管辖权,国际法院报告 1984 年,第 392 页,第 96 段]

事实上,法院审理了一系列涉及使用武力的案件,除了科孚海峡案和尼加拉瓜案之外,还包括跨境武装行动案、平台武装活动案、波斯尼亚和克罗地亚种族灭绝案、亚美尼亚与阿塞拜疆歧视案、涉及格鲁吉亚和俄罗斯联邦的诉讼以及 贝宁 WhatsApp 号码 乌克兰和俄罗斯联邦的诉讼,以及重要的咨询意见,例如核武器案和隔离墙案。

与安理会竞争?

这一论点的另一种略有不同的观点是,国际法院不能对其他联合国机构或至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处理的有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问题采取积极行动。因此,有时有人认为,当安全理事会处理某个问题时,国际法院必须尊重安理会的作用并保持沉默。

然而,在尼加拉瓜案中,法院强调,安理会的首要作用并不意味着其具有排他性作用:

因此,《宪章》并未赋予安全理事会专属责任。关于任何争端或局势,大会和安全理事会的职能应有明确划分,即前者不得就该争端或局势提出任何建议,除非安全理事会有此要求,但《宪章》中没有关于安全理事会和法院的类似规定。安理会被赋予政治职能,而法院则行使纯粹的司法职能。因此,这两个机关可以针对同一事件履行各自但互补的职能。[尼加拉瓜,管辖权,国际法院 1984 年报告,第 392 页,第 95 段]

根据第七章决定的事项

这种开明的态度甚至延伸到最后的、也许是最强烈的论点,即警告国际法院不要介入某些案件。这些情况是安全理事会针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作出决定的情况(主要是但不一定完全是第七章下的正式行动)。可以说,法院的法律行动可能会质疑或损害安理会在此类案件中采取的政治行动。在试图通过法院攻击对波斯尼亚的武器禁运的背景下,这一论点得到了有力的推崇,当时波斯尼亚正面临种族清洗和种族灭绝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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