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与国际法院历史上的任何其他时期相比,国际人权法从未被如此多的国家在世界法院如此普遍和强烈地运用,其中一些国家在声称因国家违反国际人权义务而造成伤害和损害时,并不一定具有通常的国籍联系。虽然人们理所当然地对国际法院在波斯尼亚诉塞尔维亚《种族灭绝公约》后不断增加的诉讼案件(冈比亚诉缅甸、乌克兰诉俄罗斯联邦、南非诉以色列、尼加拉瓜诉德国)以及法院平行的未决国际人权条约案件(加拿大禁止酷刑公约和荷兰诉叙利亚、亚美尼亚诉阿塞拜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 )等的动态发展积累了大量评论(尤其是在EJIL:Talk!上) , 但审查法院2024 年 1 月 31 日关于乌克兰诉俄罗斯联邦案(关于适用《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实质判决,以及 法院2024年 2 月 2 日关于对 乌克兰诉俄罗斯联邦案 管辖权的初步异议(根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提出灭绝种族指控)。
最近在乌克兰诉俄罗斯联邦案中作出的两项判决都引发了人们对国际法院事实调查方法的质疑(该方法过去因涉嫌缺乏可预测性和严谨性而受到严厉批评,例如此处),以及其有时对国际法院裁定违反国际人权法行为的受害者赔偿采取 马其顿 WhatsApp 号码 选择性沉默或方法不透明的态度(正如我之前在另一篇审查国际法院 2022 年刚果民主共和国诉乌干达案赔偿判决的文章中所讨论的那样)。正如我在本篇文章中所指出的,这两项判决都揭示了国际法院在确定事实认定时做出的重要选择(通常没有具体引用面前的证据记录),同时在阐明一国对违反国际人权条约法的国际责任的法律后果时也保持了相当大的克制和司法简约。
这些选择引发了人们对国际法院国家间国际人权法裁决范式整体有效性的合理质疑,尤其是从受影响平民的亲身经历来看,他们曾遭受(并继续遭受)这些违反条约行为的伤害。套用已故国际法院法官安东尼奥·坎卡多·特林达德 (Antonio Cancado Trindade) 2020 年著作的话,当国际法院就国际人权条约法做出这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时,人类是否真正成为了“国际法的主体” ——积极的权利承担者,而不仅仅是国家保护的被动对象?国际法院 2024 年对乌克兰诉俄罗斯联邦案的判决仍然表明,人类(人口、群体、人民和非国家行为者)在法院面前被构成和视为积极的权利承担者方面仍然存在巨大差距。
2024 年国际法院乌克兰诉俄罗斯案判决中的人权赔偿和事实认定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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