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维持对涉及短信的 TCPA 案件的驳回,称“预录语音消息”需要音频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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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hanuzzaman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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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维持对涉及短信的 TCPA 案件的驳回,称“预录语音消息”需要音频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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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巡回法院一致通过了一项裁决,维持了地区法院在Trim v. Reward Zone USA LLC 案中作出的部分驳回判决,判决认为根据《电话消费者保护法》(TCPA),短信不属于使用预先录制的声音,因为短信中不包含可听见的部分。

在Reward Zone 案中,原告对被告提起集体诉讼,部分指控称她收到了至少三条使用“预录语音”的群发营销短信,违反了 TCPA(47 USC § 227)。第一条短信写道:“嗨,Lucine,您是一位有价值的客户。在这艰难时期,让我们 [] 为您的购物需求提供补偿。”然后,该短信提供了被告促销网站的链接。原告从未成为被告的客户,也从未向被告或其主要供应商提供 印度电话营销数据 过她的手机号码。原告辩称,由于 Meriam Webster 词典中“语音”的一个定义是“表达的工具或媒介”,因此发送给她的自动消息(在发送前已起草)构成了“预录语音”。地区法院批准了被告关于此项指控的驳回动议。原告随后提交了一份无异议动议,以证明该问题可以上诉,地区法院批准了该动议。

根据 TCPA,以下行为属违法:“使用任何自动电话拨号系统或人工或预录语音拨打任何分配给蜂窝电话服务的电话号码(紧急呼叫或经被叫方事先明确同意的呼叫除外)。”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发现,“国会显然希望 47 USC § 227(b)(1)(A) 中的‘语音’仅包括可听见的声音,因为语音的通常含义和 TCPA 的法定上下文都表明语音是指可听见的声音。”

原告还辩称,联邦通信委员会 (FCC) 的约束性规则不允许裁定语音的定义需要可听见的成分,因为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已经遵从了 FCC 的解释,即根据 TCPA,短信属于通话。因此,由于 FCC 已确定短信属于通话,因此短信必须带有语音。上诉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裁定称,如果法规“明确无误,我们就不会遵从该机构的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在针对第一项诉讼原因的单独上诉中,上诉法院依据其在Borden v. eFinancial, LLC 案中的判决,立即确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声称被告使用的技术是自动电话拨号系统 (ATDS),因为它并未使用随机或连续数字生成器来生成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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